卷五十四定元年尽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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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o陆曰:“定公名宋,襄公之子,昭公之弟。谥法:‘安民大虑曰定。’”[疏]“正义曰:《鲁世家》:“定公名宋,襄公之子,昭公之弟。”史传不言其母,不知谁所生也。以敬王十一年即位。谥法:“安民大虑曰定。”【经】元年,,王。(公之始年,而不书正月,公即位在六月故。)[疏]注“公之”至“月故”正义曰:凡新君初立,必于岁首元
朝正于庙,因即改元正位,百官以序,国史因书于策云:“元年,
,王正月,公即位也。”其或国有事,故不得行即位之礼,国史亦书:“元年,
,王正月。”见此月公应即位,而有故不得。隐、庄、闵、僖四公,元年无事,而空书“
,王正月”是其义也。此年不书“正月”者,公即位在六月故也。传称昭公丧及坏隤,公子宋先入。则正月之时,定公犹从昭公之丧在于乾侯,未入鲁竟,国内无君,不是即位阙礼,故不须书“正月”也。《释例》曰:“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丧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曰改殡之节,国史用元年即位之礼,因以元年为此年也。然则正月之时,未有公矣。公未即位,元必不改。而于
、夏即称‘元年’者,公未即位,必未改元,未改之
,必乘前君之年,于时
、夏当名此年为昭公三十三年,及六月既改之后,方以元年纪事。及史官定策,须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后,虽则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年也。汉、魏以来,虽于秋、冬改元,史于
、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于古也。
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晋执人于天子之侧,而不以归京师,故但书其执,不书所归。o几音机。
[疏]注“晋执”至“所归”o正义曰:晋执仲几,传无月。据经所书,是三月始执,案传则不然也。传称辛巳合诸侯之大夫于狄泉,《长历》辛巳是正月七
也。既会而魏舒始卒。庚寅,栽。是正月十六
也。宋仲几不受功,当于栽时不肯役耳。士弥牟云“晋之从政者新”是士鞅已伐魏舒矣,乃执仲几以归。三月,归诸京师,必是既栽之后,三月以前,执以归晋,至三月乃归于京师耳。经书三月始执者,晋人初执不告,后知以归不可,至三月复归于京师,讳其以归乃归王,故以三月初执告也。纵晋执人,诸侯不得相治事,当使归决于天子。况在天子之侧,不以归于京师,晋人自知不可,不以归晋告鲁,故经但书其执,不书所归,既不言归王,亦不言归晋,是不以所归告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告于庙,故书至。
戊辰,公即位。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时,故详而之,记事之宜,无义例。
[疏]注“定公”至“义例”o正义曰:《公羊传》曰:“即位不,此何以
?录乎内也。”《穀梁》以为公丧在外逾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
之。《左氏》无此义,故杜显而异之。正月即位,正也。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为失其时,故详而
之,直记事之宜,书
无义例。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公在外薨,故八月乃葬。
九月,大雩。无传,过也。o雩音于。
立炀。炀公,伯禽子也。其庙巳毁,季氏祷之而立其
,书以讥之。o炀,羊让反。祷,丁老反。
[疏]注“炀公”至“讥之”o正义曰:谥法:“好内怠政曰炀。”炀公,伯禽子,《世本》、《世家》文。诸侯之礼,亲庙有四,计炀公玄孙,既薨,其庙即已毁矣。季氏祷于炀公,以求昭公不入,公死于外,谓祷有益,而更立其赛之。于礼不合更立,恶其改变国典,故书以讥之。《公羊》、《穀梁》皆云:立者,不宜立。立炀
,非礼也。
冬,十月,陨霜杀菽。无传。周十月,今八月。陨霜杀菽,非常之灾。o陨,于反。菽,本又作叔,音同。
[疏]注“周十”至“之灾”o正义曰:《月令》:九月,霜始降。八月,未应霜杀菽。菽者,大豆之苗,又是耐霜之穀,今以八月陨霜,霜能杀菽,是非常之灾,故书之。僖三十三年“陨霜不杀草”此云“杀菽”彼言“不杀草”者,《穀梁传》曰:“未可以杀而杀,举重可杀而不杀,举轻。其曰菽,举重也”【传】元年,,王正月,辛巳,晋魏舒合诸侯之大夫于狄泉,将以城成周。魏子莅政。(莅,临也。代天子大夫为政。o莅音利,又音类。)卫彪傒(卫大夫。)曰:“将建天子,(立天子之居。)而易位以令,非义也。大事
义,必有大咎,晋不失诸侯,魏子其不免乎?”是行也,魏献子属役于韩简子及原寿过,(简子,韩起孙不信也。原寿过,周大夫。o
音干。咎,其九反。属,之
反。过,古禾反。)[疏]“易位以令”o正义曰:往年传“魏子南面”彪傒云“干位以令”;此云“魏子莅政”彪傒云“易位以令”文不同者,《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
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然则礼国君乃南面,往年魏子亦南面,是干君之位,故云“干位”此时诸国为天子筑城,但当为君各致徒役而已,宜使天子之臣自号令之,而魏子莅政,代天子大夫,改易上下,故为“易位”所讥别,故其文异。
而田于大陆,焚焉。《禹贡》,大陆在钜鹿北。嫌绝远,疑此田在汲郡吴泽荒芜之地。火田,并见烧也。《尔雅》,广平曰陆。o芜音无。
[疏]注“禹贡”至“曰陆”o正义曰:《禹贡》云:“导河积石,至于大伾,北过降水,至于大陆。”孔安国云:“大陆,泽名。”《释地》十薮云:“晋有大陆。”郭璞曰:“今巨鹿北广河泽。”孙炎曰:“广河犹大陆,以地名言之近为是也。”计巨鹿之城,与周相去千有馀里,魏子不应往彼田猎。故嫌绝远,疑此田当在汲郡吴泽。吴泽在脩武县北。还,卒于宁,宁即脩武城是也。当是荒芜之地,故亦以大陆名焉。引《尔雅》,以证平地皆名陆也。案《尔雅》:“高平曰陆”杜言“广平”者,以吴泽之地地,下宽平,故以“广平”言之,非是不见《尔雅》。刘君以《尔雅》“高平曰陆”而规杜氏,非。
还,卒于宁。宁,今脩武县,近吴泽。o近,附近之近。范献子去其柏椁,以其未复命而田也。范献子代魏子为政,去其柏椁,示贬之。o去,起吕反,注同。椁音郭。
[疏]“去其柏椁”正义曰:《丧大记》云:“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是卿葬于礼用柏椁也。以其未复君命而为田猎,故献子去其柏椁,不使用也。
孟懿子会城成周。不书,公未即位。
[疏]注“不书公未即位”o正义曰:懿子往年唯受号令,知所得丈尺人功而已。今复将徒役城之,计当更书之于策。以公未即位,无君可告,故不书。
庚寅,栽。栽,设板筑。o栽,才代反,又音再,注同。宋仲几不受功,曰:“滕、薛、郳,吾役也。”使三国代宋受功役也。o郳,五兮反,小邾国。薛宰曰:“宋为无道,绝我小国于周,以我適楚,故我常从宋。晋文公为践土之盟,在僖二十八年。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若从践土,若从宋,亦唯命。”仲几曰:“践土固然。”固曰从旧,薛旧为宋役。薛宰曰:“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皇,大也。奚仲为夏禹掌车服大夫。o夏,户雅反,注同。奚仲迁于邳,邳,下邳县。o邳,皮悲反。仲虺居薛,以为汤左相。仲虺,奚仲之后。o虺,许鬼反。相,息亮反。若复旧职,将承王官,何故以役诸侯?”承,奉也。仲几曰:“三代各异物,薛焉得有旧?言居周世,不得以夏、殷为旧。o焉,于虔反。为宋役,亦其职也。”士弥牟曰:“晋之从政者新,言范献子新为政,未习故事。
[疏]注“言范”至“故事”o正义曰:魏舒以辛巳会诸国,至庚寅相去唯十耳。魏舒始卒,已得范鞅代者,范鞅本是中军之佐,于次当代魏舒。盖晋人闻舒卒,而驰使代之。
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求故事。仲几曰:“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山川鬼神,盟所告。士伯怒,谓韩简子曰:“薛徵于人,典藉故事,人所知也。宋徵于鬼,取证于鬼神。宋罪大矣。且已无辞而抑我以神,诬我也。启宠纳侮,其此之谓矣。开宠过分,则纳受侵侮。o侮,亡甫反。分,扶问反。
[疏]“启宠”至“谓矣”o正义曰:《尚书·说命》:傅说进戒于王云:“无启宠纳侮。”古有此言,故云“其此之谓矣”开彼宠人,过其本分,其人不知止足,乃至侵侮在上,据在上受之,故云“纳侮”必以仲几为戮。”乃执仲几以归。三月,归诸京师。知以归不可,故复归之京师。o复,扶又反。城三旬而毕,乃归诸侯之戍。齐高张后,不从诸侯。后则不及诸侯之役。晋女叔宽曰:“周苌弘、齐高张,皆将不免。叔宽,女宽也。o苌,直良反。苌叔违天,高子违人。天既厌周德,苌弘迁都以延其祚,故曰违天。诸侯相帅以崇天子,而高子后期,故曰违人。o厌,于
反。祚,才故反。天之所坏,不可支也;众之所为,不可
也。”为哀三年周人杀苌弘、六年高张来奔起。
夏,叔孙成子逆公之丧于乾侯。成子,叔孙婼之子。季孙曰:“子家子亟言于我,未尝不中吾志也。吾与之从政,子必止之,且听命焉。”众士皆谘问子家子。o亟,起冀反。中,丁仲反。
[疏]“季孙”至“命焉”o正义曰:言子家子数于公处致言于我,云“意如事君,不敢不改”又言“君以一乘入于鲁师,季孙必与居归”季孙之意实然,故云“未尝不中吾志”
“吾与之从政”
用为大夫也。公丧归,则从者散,故令止之。
“且听命”者,一听子家之所为,子家将归者,即与之归。
子家子不见叔孙,易几而哭。几,哭会也。不见叔孙,故朝夕哭不同会。o朝如字。叔孙请见子家子,子家子辞曰:“羁未得见,而从君以出。出时成子未为卿。o羁,居宜反,子家子名。见,贤遍反,下同。从,才用反,注“义从”同;又如字,下“从君”、“从公”放此。君不命而薨,羁不敢见。”言未受昭公之命,讬辞以距叔孙。叔孙使告之曰:“公衍、公为实使群臣不得事君。二子始谋逐季氏。
[疏]注“二子”至“季氏”o正义曰:谋逐季氏,公为为之,传文不言公衍谋也。但以公衍见复为大子,季氏俱废之,故言此也。
若公子宋主社稷,则群臣之原也。宋,昭公弟定公。凡从君出而可以入者,将唯子是听。子家氏未有后,季孙原与子从政。此皆季孙之原也,使不敢以告。”不敢,叔孙成子名。对曰:“若立君,则有卿士大夫与守在,羁弗敢知。若从君者,则貌而出者,入可也;貌出,谓以义从公,与季氏无实怨。o守,手又反。寇而出者,行可也。与季氏为寇雠者,自可去。若羁也,则君知其出也,君,昭公。而未知其入也,羁将逃也。”丧及坏隤,公子宋先入,从公者皆自坏隤反。出奔。o坏,徐音怀,又户怪反。隤,徒回反。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诸侯薨,五
而殡,殡则嗣子即位。癸亥,昭公丧至,五
殡于
,定公乃即位。
[疏]“诸侯”至“即位”o正义曰:《王制》云:“天子七而殡,诸侯五
而殡。”自癸亥至戊辰五
,殡讫则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
即位也。《公羊》、《穀梁》皆云: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案正棺两楹之间,即《礼》所谓“夷于堂”者也。《丧大记》君薨之礼云:“既小敛,男女奉月夷于堂。”郑玄云:“诸侯之小敛,于死者俱三
。”此戊辰去癸亥五
,非正棺之
,不得为正棺即位也。《杂记》云:“诸侯行而死,归,至于庙门,遂入,適所殡。”郑玄云:“‘適所殡’,谓两楹之间。自外来者,正棺于两楹之间,尸亦夷之于此,因殡焉。殡必于两楹之间者,以其死不于室,而自外来,留之于中,不忍远也。”郑取二传之说,言死从外来者,殡在两楹之间。若谓殡为正棺,则与杜言合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