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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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的律师送来了大冢钦三要的那份柳田正夫第一审的审判记录。
案件已由法庭审决,但因被告死于拘留所,所以从承办法庭指定的律师手中把所有的记录都借来了。出面去借记录的律师叫堀田,是比大冢小十四、五岁的后辈律师。
大冢钦三把这一大包文件鼓鼓地进黑
皮包里,打算在家或在事务所里细细读一读。这案件的
质是抢劫杀人。一个名叫柳田正夫的小学教员杀死放高利贷的老太婆,抢走了自己的借据。
检察官起诉书的内容如下:被告为本地人。
居住:k市xx街学教员。
职业:小学教员姓名:柳田正夫。生于昭和xx年x月xx公诉事实:被告为k市xx街xx小学教员。于昭和xx年九月x
,不慎将学生中收来的旅行费计三万八千元,在回家途中失落。正苦于无法赔偿之际,听人说住本市xx街渡边菊〈六十五岁〉以放高利贷为业,遂萌生借高利贷念头。于九月至十月上旬,多次拜访渡边菊。十月八
,终于借得款额四万元(月利息为一分,实际所得三万六千元),立下十二月底还清的借据,被告于当场一手取得款额,一手将四万元借据
付渡边菊收藏。但是,被告每月工资仅一万一千元,不仅无力在十二月底还清借款,连月息都无法支付。为此,自第二年二月起,渡边菊索讨欠债越急。被告在无奈之下,对渡边菊陡起杀意,
抢回自已名下的借据。于是,被告于昭和xx年三月十八
事前通知被害人将于明晚拜访并偿还欠款。十九
晚十一时许,被告走大门进入被害人家。被害人当晚未睡,在一楼八叠房内等侯被告来访。当时,被告身藏一
放在渡边家显眼处长七十公分的樫木顶门
,趁渡边菊俯身取火盆上的茶壶招待被告之际,挥起木
朝被害人后脑击去,被害人当即被击倒,但仍奋起反抗。被告见状,又用樫木
猛击被害人的面部、左眼外侧及左
部致死。
罪名:抢劫杀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大冢钦三阅读了案卷第一部分——检察官的公诉书。
这里详述了起诉理由。除此之外,还有现场戡查报告、鉴定报告、搜查报告、查证报告、审讯记录、供词、各证人陈述、判决书、律师辩护要点等等足足一大摞。
大冢钦三在家,一手伸向火盆,着烟细读公文。在事务所里,大冢趁工作空隙,把案卷从皮包里掏出来
略地看过一遍。不用说,这桩案子得不到一文钱的报酬,也没有受人之托。而且,被告已经死亡。在事务所,奥村事务员每当有事来办公室,总是对桌上摊着柳田正夫的案卷瞟上一眼,什么也没说就出去了。私下里,奥村对那些年轻的律师们说:“老头子也真那个,对死人的案子却那么有兴趣。这么忙还
那份闲心思。”话里头真有点嘲笑的味儿。
大冢对事务员奥村多少有点顾忌,因此,近来他决定在自己家的书房里阅读案卷。子进书房送来红茶说:“你太忙啦。”
子芳子是大冢钦三恩师的女儿。恩师是司法界的老前辈。芳子从小就了解她父亲的工作,对案子方面的事从不愿多嘴。她只看了一眼案卷,见丈夫一副愁眉苦脸的模
,就默不作声地走出书房。她绝没有察觉到丈夫在尽着义务细细地研究着已死去的被告那个案子。
在大冢钦三耳边,不时响起从事务所暗的楼梯口传来的那位九州少女僵硬的脚步声。
“先生,我哥哥也许会判死刑的啊。”那喃喃地说着的话音和少女苍白的面容还留在自己脑海里,仅仅如此,还不足以使他起从九州调来这么一大堆文书的念头。
“家兄在一审中被判决死刑。不服上诉,在二审中死于f狱中。”这句话在大冢心里留下了伤痛。那位姑娘因为她哥哥被判死刑,上诉之时死在牢里,所以她认定这跟判处死刑没什么两样。似乎她还在谴责自己:正是因为你为了费用拒绝了这个案件,就招来这个恶果!
如果要推卸责任的话,也仅如此而己。出庭的律师是法庭指定的。但是,从大冢识的堀田口中得知,那位担任辩护的律师并不是很有能力的。这又使大冢钦三受到一击。心里直后悔:要是自己承担的话,被告说不准有救。这跟一个高明的大夫不肯给患者医治,结果病人就死在庸医手里一样,现在回想起来真不是个滋味儿。
当时,为了急着赶去川奈跟河野径子见面,心里很不耐烦,顾不上细听那个委托人——少女的叙述就一口回绝。如果不是那么凑巧要赶时间去约会的话,大概会细细听一听那桩案件的大致情况,也许会发现什么破绽,自己很可能会着手经办这个案件也未可知。过去他所接受的那些不取分文的案子,大多是这么引起的。然而,那位姑娘的哥哥究竟是不是清白无辜的,心中无数。大冢钦三把一审记录从九州借来,是想看一看在审判中有没有破绽,如果没有的话,自己心里也好放下块石头。由于当事人已死亡,也无权再飞往九州去调查证人。光翻阅当时的记录,可以说并没有很大的希望。但是,不妨这么看着,能安自己也就
意了。至少可以断定当时回绝委托,并不存在跟河野径子在道德上那种负罪
。大冢钦三钻进一份份堆积如山的材料中细细地搜索着。
现场勘查报告对嫌疑犯柳田正夫的抢劫杀人案现场勘查如下:昭和xx年三月二十k警署司法巡查部部长福本广夫一、现场勘查
期:昭和xx年三月二十
上午十一时至十二时五十分。
二、现场勘查地点:k市xx街渡边菊家及其住房周围。
三、现场勘查目的:为收集抢劫杀人案证据以及清本案有关情况。
四、现场勘查时的证人:1、被害者渡边菊的儿子隆太郎2、…(略)五、现场勘查经过:本案现场为渡边菊的起居室。
1、现场室外所见:现场的房屋是平房,大门朝南开,是座宽x米,深x米的木结构房屋。正门临街,后门与邻屋的木板栅栏相接,其间有半米来宽的空隙,经过三幢房屋径直通往马路。勘查时,后门紧闭,门内上门栓。正门有两道,勘查所见,外道门敞开,仅里道拉门关闭着。
2、室内现状:室内面积有八叠。西墙放着一只衣柜。勘查时,见衣柜上第二和第三只屉半拉开,
出了被翻腾过的衣物,
屉歪斜着,左端比右端歪出十公分左右。衣柜下部有两扇门,左门被撬开锁,右门未见破坏痕迹。离衣柜四十公分的榻榻米①上有血迹。室内近中央处有一只长方形火盆,离此向南五十公分处榻榻米也有血迹。火盆架上放着铁制水壶,水壶向西倾斜三十度左右。火盆中的灰已被水浸
,榻榻米上也扬
灰末子,但隐约可见曾用什么东西掠过的痕迹。勘查时,尸体已送解剖。
(①榻榻米:铺在地板上的草垫或草席——槌学堂注)现场示意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尸__|__|衣|||__|坐垫体||||/\|柜||/\|||__|||_______|||_____|||||__|||||||||||||||火|__|茶||盆|(__)|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冢钦三细细看了这份现场勘查报告,又阅读了尸体鉴定书。
一、解剖尸体的生前名:渡边菊〈六十五岁〉二、尸体外表检查:身长1。50米,体质衰弱,可见轻度营养不良。背部有明显死斑。颈部、部、腹部及四肢均无外伤。检查后认为:尸体后脑偏右部位有长达十公分的骨膜挫伤,前额稍左部位有自上而下向右斜达四公分的挫伤,左颊部位眼眶上有自上至下长三公分的挫伤。
三、尸体内部检查:切开头皮可见与外表基本一致的挫伤。后脑骨偏右处有蛋般大小的轻度内凹骨折。前额左侧有拇指般大小的皮下出血点,未见骨折。左颊及皮下肌
也有基本相同的出血点。除去头盖骨后,可见与前基本一致的内凹骨折,右大脑膜上有十公分x八公分x二公分的血肿。摘去脑髓后在左大脑底部也可找到受打击痕迹。
四、沿腹部中线剖开后见左第三肋骨有不完全骨折,其周围肋间有轻度出血。左右
腔内未见其他特殊变化。
五、死因:头部受外来打击,形成脑膜外血肿迫脑部致死。
六、自杀与他杀鉴别:他杀。
七、死亡时间:推断自解剖开始(三月二十下午三时三十五分)计算,死者已死亡十七小时。
八、凶器的推断及伤害方式:用无尖刃钝器打击后脑偏右部位、前额及左颊造成伤害致死,诸如铁、樫木
之类形成伤害。后脑偏右部位挫伤骨折,是当受害人向前扑倒时给予猛击造成,前额及左颊部位的挫伤,是被害人仰面倒下时从正面猛击所致,同时,还殴击了左第三肋骨周围部位。
九、血型:o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