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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情節特別嚴重。
高瑾被指控七項罪名(因為以她為首的九名主犯比楊惠娟多實施了一項劫持囚車的犯罪行動)。其中第二至六項罪名和楊惠娟完全相同,第一項和楊惠娟罪名相同,但質屬於罪行重大,比楊惠娟要低一等。第七項罪名則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就我理解,本來高瑾為首的九名案犯所犯罪行系劫持囚車,應按《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劫奪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定罪。但可能是檢察院認為這條定刑明顯偏輕(最多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選擇了量刑要重的多的持械劫獄罪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
葉瓊璋被指控七項罪名。前六項罪名與高瑾完全一樣,但第七項罪名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聚眾持械劫獄的積極參加分子,要比高瑾稍輕一等(看來檢察院起訴罪名也和我們給案犯戴鐐銬一樣,一定要有高低之分,哪怕是極其微小的)。
夏曉倩被指控七項罪名。只有第六項罪名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質為情節嚴重,比前三名案犯降了一等。其餘罪名都與葉瓊璋相同。
陳韶湘被指控七項罪名。其中,第二項罪名是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沒有買賣行為(這是因為我們在預審中確認,從陳韶湘往後的六名案犯都不是小頭目,沒有購買武器的權力)。其餘各項罪名與夏曉倩相同。
石被指控七項罪名。其第一項罪名為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質屬於積極參加(這比高瑾等四人的罪行重大降了一級)。其餘各項均和陳韶湘的相同。
張麗穎被指控七項罪名。只有第六項罪名: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比石略輕。其餘各項罪名都與石
無任何不同。
衛旭蕾被指控六項罪名。她沒有觸犯第六項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因為她只是犯罪方法的被傳授者,還沒有資格向別人傳授犯罪方法)。其餘各項罪名則與張麗穎的相同。
錢紅梅被指控六項罪名。除第一項罪名: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質屬於其他參加外;其餘都和衛旭蕾的一樣。
曹蓉被指控六項罪名。絕大部分都和錢紅梅的相同。只有最後一條罪名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持械劫獄的其他參加分子。其實曹蓉在劫持囚車時起的作用並不小,檢察院把她定為持械劫獄的其他參加分子,多少是為了表明她的犯罪情節比錢紅梅略輕,而違心地略作開脫。當然,這並不會免除對她死刑罪名的指控。
2031年1月7星期二從表面上看,上午十名案犯拿到起訴書後都很平靜。也許她們在被擒的那一刻就已知血債累累,如不徹底改變立場斷無生路。所以,無論是現在的接受起訴書,還是將來的聆聽一、二審判決結果、死刑複核通知、甚至上刑場(如果我沒能完成任務,這種情況還是會發生),她們都會表現出這種平靜,反正已是死豬不怕開水燙。不過,我只能將此看作表面現象,畢竟十人情況各異,很難說有些人是不是表面不好意思在乎,內心卻出現波動。這時要著意防範的是困獸猶鬥和自暴自棄這兩種極端傾向,前者可能導致暴獄越獄,後者容易出現自殺自殘。因此,安撫她們內心可能
烈波動的情緒十分重要。再有十天就是東方社會最隆重的節
——
節了,我想陪她們吃頓年夜飯,看會電視文藝晚會,讓她們暫時
到些許生活的美好,可能有助於穩定她們的情緒。只是這樣要委屈家裡的小乖乖了。
看了這倒數第四篇記,李夢瑤果然
到委屈。爸爸一年忙到頭,本指望
節能和他在一起好好玩幾天。這倒好,為討一群女囚犯的歡心,連年夜飯都不和我一起吃。我只能跟著來照顧我的姑媽,去她家過
節,多沒有意思啊!不行,我得好好地和爸爸談一談,一定要讓他放棄這個打算。
三十八李夢瑤也顧不得偷看工作記的事敗
,一聽到父親進門的聲音,就嚷著要同他談判。然而初步結果並不令女兒滿意,李哲原只答應初一到初五陪她好好玩五天,在年夜飯這個問題上並無鬆口的意思。
“爸爸,那除夕那天你乾脆帶我去漢都監獄,讓我和你一起陪她們吃年夜飯。”見涉無果,李夢瑤索
提出了一個更加大膽的解決方案。如果真的如願,開學後她就能在同學面前大大地炫耀一番了。
李夢瑤希望得到的,正是李哲原必須要避免的。連他自己每次單槍匹馬陪“十美”聚餐都有深入虎之
,又怎麼可能讓女兒也捲入其中,加重“十美”鋌而走險的砝碼呢?
“爸爸的工作場所是國家高度機密單位,豈是你小孩想去就去的。看來爸爸只好想法調整工作安排,除夕夜回來陪你就是了。”不得已他為記“洩密”付出了代價,被迫放棄了原計劃。
好在“十美”並不像李哲原想得那樣脆弱,她們對將除夕聚餐提前一天(203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