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僖十五年盡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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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十有五年,,王正月,公如齊。(無傳。諸侯五年再相朝,禮也。例在文十五年。)[疏]注“諸侯”至“五年”o正義曰:文十五年,曹伯來朝。傳曰:“禮也。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命,古之制也。”杜雲:“十一年,曹伯來朝,雖至此乃來,亦五年也。”此十年,公如齊,至此則六年,非五年再朝之事。杜引之者,以去朝歲亦五年,故引證之。劉炫雲:“杜雲禮者,謂文十五年傳為禮,此仍非禮也。”楚人伐徐。

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牡丘。牡丘,地名,闕。o牡,茂後反。遂次於匡。匡,衛地,在陳留長垣縣西南。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公孫敖,慶父之子。諸侯既盟,次匡,皆遣大夫將兵救徐,故不復具列國別也。o復,扶又反。

夏,五月,有食之。

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厲,楚與國。義陽隨縣北有厲鄉。八月,螽。無傳。為災。o螽音終,本亦作<蟲眾>。

九月,公至自會。無傳。

季姬歸於鄫。無傳。來寧不書,此書者,以明中絕。o中,丁仲反,又如字。

己卯,晦,震夷伯之廟。夷伯,魯大夫展氏之祖父。夷,諡;伯,字。震者,雷電擊之。大夫既卒書字。o晦音悔。

[疏]注“夷伯”至“書字”o正義曰:《公羊》、《穀梁傳》皆以“晦”為“冥”謂晝闇冥也。杜以長曆推,己卯,晦,九月三十。《秋》值朔書朔,值晦書晦,無義例也。傳稱於是展氏有隱慝焉,知此夷伯,展氏之祖父也。大夫之諡,多連字稱之,不知夷伯其名為何,又不知今之展氏其人是誰?故漫言祖父耳。《諡法》“安人好靜曰夷”是夷為諡也。伯是其字也。《說文》雲:“震,劈歷振物者。電,陰陽曜也”然則震是劈歷,而言雷電擊之者,劈歷有聲、有光,雷電之大者耳,故言雷電以明之。《玉藻》雲:“士於君所言大夫,沒矣則稱諡若字。”是大夫既沒,《禮》書其字也。

冬,宋人伐曹。楚人敗徐於婁林。婁林,徐地,下邳僮縣東南有婁亭。o婁,力侯反。邳,蒲悲反。

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例,得大夫曰獲。晉侯背施無親,愎諫違卜,故貶絕,下從眾臣之例,而不言以歸。不書敗績,晉師不大崩。o愎,皮反。

[疏]注“例得”至“大崩”o正義曰:諸侯與大夫因戰而被殺者,昭二十三年傳例:君死曰滅,大夫死曰獲,其被囚虜者,大夫生死同名,皆稱為獲,國君生獲則曰以歸。蔡侯獻舞,沈子嘉、鬍子豹之類皆是也。今此晉侯稱獲,故解之。不書敗績,晉侯之車還濘而被執耳,其師不大崩也。

【傳】十五年,“楚人伐徐”徐即諸夏故也。

“三月,盟於牡丘”尋葵丘之盟,且救徐也。(葵丘盟在九年。o夏,戶雅反,下注同。)孟穆伯帥師及諸侯之師救徐,諸侯次於匡以待之。

“夏,五月,有食之”不書朔與,官失之也。

[疏]“夏五月”至“失之”o正義曰:桓十七年已有例,此重發者,沈氏雲,彼直不書,今朔、皆不書,故重發之。

秋,伐厲,以救徐也。

晉侯之入也,秦穆姬屬賈君焉,晉侯入在九年。穆姬,申生姊秦穆夫人。賈君,晉獻公次妃,賈女也。o屬音燭。

[疏]注“晉侯”至“女也”o正義曰:莊二十八年傳曰:“晉獻公娶於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先言穆姬,後言申生,知是申生姊也。言娶於賈,則是正妃。杜言次妃者,蓋杜別有所見也。《晉世家》雲:“申生母,齊桓女也。同母女弟為秦穆夫人。夷吾母,重耳母女弟也。”案傳,申生之母本是武公之妾,武公末年,齊桓始立,不得為齊桓女也。虢,惠公之舅;狐偃,文公之舅。二母不得為姊妹也。皆馬遷之妄耳。

且曰:“盡納群公子。”群公子,晉武、獻之族。宣二年傳曰:“驪姬之亂,詛無畜群公子。”o詛,莊據反。晉侯烝於賈君,又不納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晉侯許賂中大夫,中大夫,國內執政裡、等。o烝,之承反。

[疏]注“中大”至“等”o正義曰:《晉語》稱夷吾謂秦公子縶曰:“中大夫裡克與我矣,吾命之以汾陽之田百萬。鄭與我矣,吾命之以負蔡之田七十萬。”此外猶應更有賂也。

既而皆背之。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東盡虢略,南及華山,內及解梁城,既而不與。河外,河南也。東盡虢略,從河南而東盡虢界也。解梁城,今河東解縣也。華山在弘農華陰縣西南。o解音蟹,注及下注同。

[疏]注“河外”至“西南”o正義曰:河自龍門而南,至華陰而東,晉在西河之東,南河之北,以河北為內,河南為外。虢略,虢之竟界也。獻公滅虢而有之,今許以賂秦。列城五者,自華山而東盡虢之東界,其間有五城也。傳稱許君焦、瑕。蓋焦瑕是其二,其餘三城不可知也。列城,猶列國,言是城之大者。解梁城,則在河北,非此河外五城之數也。

晉飢,秦輸之粟;在十三年。秦飢,晉閉之糴,在十四年。故秦伯伐晉。卜徒父筮之,吉。徒父,秦之掌龜卜者。卜人而用筮,不能通三《易》之佔,故據其所見雜佔而言之。

[疏]注“徒父”至“言之”o正義曰:徒父以卜冠名,知是掌龜卜者。卜人當卜而今用筮,知其本非所掌,不能通三《易》之佔,其卦遇蠱,不引《易》文,是據其所見雜佔而言之。劉炫雲:“案成十六年筮卦遇復,雲‘南國蹙,其元王,中厥目’,亦是雜佔。”則筮法亦用雜佔,不必皆取《易》辭。而云“不能通三《易》之佔”者,今刪定以為此,雲“涉河,侯車敗”又云“千乘三去,獲其雄狐”了無《周易》片意。又云:“卜徒父筮之”是卜人掌筮,故杜雲不能通三《易》。而成十六年非卜人為筮,且“南國蹙”雖非是辭,還是《周易》之象,不與此同。劉君以彼難此而規杜過,非也。

涉河,侯車敗。詰之。秦伯之軍涉河,則晉侯車敗也。秦伯不解,謂敗在已,故詰之。o詰,起吉反。

[疏]注“秦伯”至“詰之”o正義曰:如杜此意,則下“千乘三去”謂晉侯之乘車三度敗壞而去,三去之後,而獲晉君也。劉炫以為,侯者,五等總名,國君大號。以“涉河,侯車敗”為秦伯車敗。又云韓戰之前,秦、晉未有兵,何得言晉侯車有三敗?以為秦伯車三敗也。今刪。定知不然者,以秦是伯爵,晉實是侯爵,既雲侯車敗,故知是晉侯車敗。秦伯乍聞車敗,謂敗在己,不達其旨,故致詰問也。又以“韓戰之前,秦、晉未有兵,何得言晉侯車有三敗”者,此謂車有敗壞,非兵敗也。劉君數生異見以規杜,非也。

對曰:“乃大吉也,三敗必獲晉君。其卦遇蠱,巽下艮上,蠱。o蠱音古。

[疏]注“巽下艮上,蠱”o正義曰:艮剛巽柔,剛上而柔下,巽順艮止,既順而止,無所爭競,可以有事,故曰“蠱”《序卦》曰:“蠱者,事也。”曰:‘千乘三去,三去之餘,獲其雄狐。’夫狐蠱,必其君也。於《周易》“利涉大川,往有事也”亦秦勝晉之卦也。今此所言,蓋卜筮書雜辭,以狐蠱為君。其義以喻晉惠公。其象未聞。o乘,繩證反。去,起居反。又起據反,一音起呂反,下同。

[疏]注“於周”至“未聞”o正義曰:筮者若取《周易》,則其事可推。此不引《易》,意不可知。故杜舍此傳文,而以《周易》言之。《蠱卦·彖》雲:“利涉大川,往有事也。”秦、晉隔河,往而有事,亦是秦勝晉之卦也。今此所言,不出於《易》,蓋卜筮之書,別有雜辭。此雜辭不出《周易》,無可據而推求,故云其象未聞。

蠱之貞,風也;其悔,山也。內卦為貞,外卦為悔。巽為風,秦象。艮為山,晉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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