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四章審判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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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圃縣守所,坐落在公安局後面的一條街上許多年前,人們就知道這個地方,俗稱“西大院”四周高牆大院,自是森然。
幾十年來這裡邊不知關押過多少青頭愣子、地痞氓、刑事罪犯和也曾製造過不小動靜的亡命之徒。不過,石二哥可排在第一號。
隨著司法制度的益完善,審判程序亦更加深入人心。
薄暮降臨,寒氣襲人,雖然天空仍是一片深藍,但高於周圍的大牆上的陰影漸漸拉長了。守所裡最多的就是時間。關在這裡邊的都是鯊魚,沒有其他魚。任何一個新進來的人都必須遵守規矩,熬過他必須付出的時間。
不過,這一切對於石二哥來說似乎意義不大了,他知道自己大限將至,不會在“西大院”呆很久了。的確如此。
儘管石二哥是事實確鑿的殺人屠夫,為報復洩憤而犯下十惡不赦之滔天大罪,然而,公正透明的法庭調查和最終目的,除了要依法懲治罪惡之外,其法律與人的光輝也必然要在整個審判中得到充分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的辯護權是現代文明國家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公安部門、檢察院和法院必須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辯護權。
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也有權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被告人自行辯護時,他可以事先準備稿子以應對公訴人和法官可能的提問,也可以完全不要稿子臨場隨機應變,具體如何辯護應由被告人選擇。
誰將為石二哥辯護?
這個問題,他本人並不關注。
這一點,早在初次接受有關人員審訊向其明確告之時,他就有明確表示。如果他是一名大學教授,或許,他可能要在莊嚴肅穆的法庭上有條不紊地引法據律為自己的命運辯護,然而,他只是一名初中水平的鄉下農民,走進審判庭可能是他生平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有機會見到的最輝煌的大場面。
作為被告人出現在法庭上,面對法官、檢察官,還有數百名旁聽者,他或許對“犯意”、“動機”和“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法律詞彙的涵義的理解就像普通人聽愛因斯坦講相對論一樣似懂非懂。
專業人士可以替他承擔。
總之,他有權在法庭上公開地合法地用自己的聲音說話,這是法律賦予一個被告人的權利。
但他“不願多費唾沫”這也許並不是一切。關鍵在於,石二哥知道,自己必死無疑,因此兩個多月來他平靜地等待著最後時刻早到來,放棄一切“抵抗”放棄求生的可能,對於他頭腦中的整個思想,只兩個字便可說明一切:速死!
所以,他不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也不讓家人請。
石二哥自己也不作任何辯護。他明白自己不冤枉,辯護也無用。但是,大家關注,社會關注,接手辦他案子的司法部門和人員更關注。當這一問題提到議程上來時,法院工作人員準備為石二哥安排辯護律師,但被石二哥拒絕。
辦案人員想徵求他子的意見,但他
子已搬離原住址,無法聯繫。人早已消失,工作人員向他詢問其
子的聯絡方式,石二哥再次言明自己不需要辯護。
許多**略知道案由,中間涉及那些被害者家屬,多表以深切同情之心。從許多角度入手探討,何等細緻周密!雖暫無分曉,神首先可嘉。講許多內行話之後,有人才分析:說不定是案情關鍵。按規定,即使石二哥被判死刑成立,也不會立即執行。石二哥有0天的上訴期限,0天之內他如果未提起上訴,此案將報送長角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死刑核准。
懸圃縣中級人民法院只有審判權,沒有死刑的核準權。而恰在當年對死刑的審判程序又有新的規定,即便核准了,也要經過二次開庭審理,須由二審判決後方可執行。
雖說如此,案件實質並無變化。
家屬等待著給他們一個明白。
後來的事情果真如此。時間不知不覺進入了東北地區寒冷的十一月,法院傳出訊息:石二哥要被公審了!
鑑於此次審理意義重大“石二哥殺人案”的審理人員級別較高,在韁繩本地歷史上實屬少見。案件主審官是韁繩縣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公訴人是韁繩縣檢察院的副院長。
去年月25,天空陰沉,飄灑著小雪。
清晨,大街行人不多,空曠寂寥。
堪稱懸圃縣城標誌建築的人民法院,莊嚴氣派,韁繩、懸圃兩地出動的武警、公安、法警近200人已經進入各自位置,維持現場秩序。法院工作人員已經開始進行準備工作,一切都悄然無聲,法警們手裡還拿著人工繪製的懸圃法院空間位置圖和審理程序表,所有聽審人員的位置均有固定編號,按號入座。
審判的那天,原先肖子鑫和其他一些領導是準備一起過來的,一方面是一下庭審情況,另一方面同時也想側面那些受害者家屬在審判石二哥之後的反應如何。可是,市委市政fu工作這一段時間太忙,大家都在按照省委、省政fu的一系列要求在抓落實,一時無暇顧及這件事情了。